王明喆:行政惩罚一事不再罚准绳的取

王明喆:行政惩罚一事不再罚准绳的取 2025-08-20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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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行政惩罚权未完全行使时,例如尚需科处其他品种惩罚、尚需根据其他法令进行惩罚、尚需其他行政机关惩罚时,能够再次行使惩罚权。分歧于刑事诉讼,行政惩罚的法令根据、惩罚机关、惩罚品种多元且分离,有时虽然行政机关做出的惩罚决定并不违法,但仍可能存正在尚未完全评价违法行为的景象,因而存正在一事不再罚的破例。立法者也恰是考虑到行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且普遍,分歧法令规范具有分歧的企图,分歧罚种表现分歧的赏罚功能,因此才将一事不再罚限缩为“一事不再罚款”。司法实践中,法院同样承认了一事不再罚的破例。正在江苏中建工程设想研究院无限公司诉住房和城乡扶植部行政惩罚案中,当事人已接管过连云港市城乡扶植局所做出的30万元罚款的行政惩罚,住建部又对其实施降低天分品级的行政惩罚,法院指出住建部实施的降低天分品级取连云港市城乡扶植局所实施的罚款并非统一性质,不形成对江苏中建公司的一事再罚。当然,惩罚权未完全行使导致的一事不再罚的破例能够通过法律体系体例的逐步削减。能够进一步加政惩罚的分析法律,削减因为分头法律导致的一事再罚,对于尚未成立或者不宜成立分析法律的范畴,能够加政机关之间的沟通机制,借帮行政协帮、行政协商轨制削减一事再罚。

  一事不再理不只影响诉讼法的理论取轨制,同时也对行理论,出格是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发生主要影响。正在,奥托·迈耶(Otto Mayer)正在自创司法裁判的根本上创制性地利用了行政行为这一概念。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使用法令正在具体环境中决定臣平易近权利的行为。法院的裁判是行政行为的底本,因此行政行为也具有雷同于司法裁判的多种效力。迈耶指出,好像具无效力的裁判一样,行政行为确定了相对人的和权利,同样具有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是两边面的,对相关臣平易近做出的决定对行政机关而言也是一种法令上的拘束,当前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需成立正在以前做出的行政行为根本之上,特别是其行为必需根据这个根本做出。当下,存续力仍然是行政行为的主要效力。有学者指出,存续力从诉讼上简直定力成长而来,既包罗形式存续力也包罗本色存续力。此中,本色存续力由拘束力和拔除性形成,它意味着行政行为对关系人和行政机关都具有束缚力,不得被随便撤销。

  “不再罚”要求对统一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反复惩罚。从法式法的视角来看,“不再罚”应做广义理解,这里的“罚”既包罗反复做出惩罚决定,也包罗虽然没有做出惩罚决定可是频频立案、频频查询拜访等景象。

  综上,一事不再罚具有的地位和价值,它是一项法式法准绳,不该取实体法上的过罚相当准绳混合。行政违法行为个数判断理论的素质是为了确保过罚相当,它虽然十分主要,但不该也不克不及正在一事不再罚准绳之下会商。

  第二,客体要素,即违法现实能否不异。若是后一次惩罚中的违法现实取前一次惩罚中的违法现实不异或者被包含,则可能为一事,反之则不属于一事。这里的“违法现实”是指天然意义上的一个行为,而非满脚形成要件的一个行为或者法令意义上的一个行为。正在刑事惩罚中,实体法上判断犯罪数量的尺度和诉讼法上判断一事的尺度属于分歧维度的问题,对于前者,学理上存正在必然的辩论,可是对于后者,通说认为一事的尺度该当是天然意义上的犯罪现实。盖因诉讼法中的“一事”是犯罪现实本身,而非对犯罪现实的法令评价。一个犯罪现实正在法令上该当若何认定、若何惩罚,这是评价的成果而非评价的对象。外行政惩罚中,一事不再罚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现实进行反复评价,因此做为评价对象的违法现实同样只能是天然意义上的行为。例如正在高某诉绥中县水利局水利行政惩罚案中,行政机关前后三次做出行政惩罚,法院认为虽然行政机关对现实认定的法令规范做了调整,但本色上仍属一事,“对于惩罚决定中所载明的不异的现实认定表述,只能依法认定为统一现实,由于对于行政行为中载明现实认定表述并不是规范语句,不答应做出分歧的注释”。

  本文将对行政惩罚上的一事不再罚展开阐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回覆。起首,梳理一事不再罚正在我国行上的变化,展示其从法式法准绳到实体法准绳的改变过程。其次,探究一事不再理的本来意义,恢复其法式法准绳的根基定位,指出一事不再罚取实体法上的过罚相当并不不异。最初,对一事不再罚的合用前提、规范内涵、破例景象展开阐发,从头外行政惩罚中确立一事不再罚准绳。

  正在清末取时代的立法中,曾经能够看到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个数判断的规范和理论,彼时学者通过“纯真一违警”“想象竞合违警”“继续违警”“持续违警”等理论对行政违法行为个数展开阐发,但少见“一事不再罚”或“一事不贰罚”等表述。新中国成立后,1957年公布的《治安办理惩罚条例》也了行政违法行为个数判断的法则,可是一事不再罚实正惹起学界普遍注沉,仍是正在之后。

  一事不再罚的目标正在于反复惩罚,因此只要外行政机关做出行政惩罚后再次行使惩罚权时,才有合用一事不再罚的可能。行政惩罚权的行使过程包罗立案、查询拜访、决定等环节,并且惩罚从体具有分离性,因此广义上的行政惩罚权的反复行使,既包罗行政机关先撤销原行政惩罚之后再次做出行政惩罚的景象,也包罗行政机关没有撤销原行政惩罚而间接再次做出行政惩罚的景象;既包罗行政机关两次行使惩罚权且两次都做出行政惩罚的景象,也包罗行政机关两次行使惩罚权但最终只做出一个行政惩罚的景象;既包罗统一行政机关两次行使惩罚权的景象,也包罗分歧业政机关两次行使惩罚权的景象。取此相对,若是仅有一个行政机关行使了一次惩罚权,那么无论实体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能否精确(例如将法条竞合行为视为两个违法行为赐与两个惩罚),都取一事不再罚无关。

  最初,二者不只正在内涵取根本方面分歧,并且相互之间存正在必然张力。一事不再罚逃求的是“一次惩罚”,它旨正在推进法令关系的尽快不变,避免当事人被反复惩罚或被频频置于惩罚法式中。正在其看来,即便是不妥甚至错误的行政惩罚,也不克不及等闲撤销再罚。取此相对,过罚相当准绳逃求“准确惩罚”,它要求行政惩罚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必需平衡,既否决“小过沉罚”也否决“沉过轻罚”。从过罚相当的视角来看,若是行政机关过后发觉先前的惩罚决定畸轻,该当撤销原惩罚决定并再次惩罚。然而从一事不再罚的视角来看,即便先前的惩罚决定畸轻,行政机关也不得等闲撤销并再次启动惩罚权。无论是行政机关撤销行政惩罚后再次惩罚,仍是尚未撤销行政惩罚就再次惩罚,都使适当事人被频频置于惩罚过程中,因此该当尽量避免。

  若何判断天然意义上的一个行为,需要连系当事人的客不雅行为取客不雅意义来分析判断。一般而言,一个行为老是以单一行为的客不雅布局形式表示于外,单一行为的客不雅布局形式是天然察看、糊口经验认知的成果。同时,当事人的行为是基于其意义决定做出的,判断天然意义上一行为时还该当调查当事人的客不雅意义。因而,当事人基于统一目标或动机实施的可以或许形成一个完整行为过程的行为,是天然意义上的一个行为。不得不提的是,惩罚的来由不是判断“一事”的要素。当事人因某一行为违反某法令被惩罚后,行政机关以该行为违反其他法令为由再次惩罚的,两次惩罚的行为属于“一事”。由于两次行政惩罚都是对当事人统一违法行为的评价,只是评价尺度分歧。能否答应两次评价,这属于“不再罚”的问题,具体将鄙人文会商,但这并不影响两次惩罚对象为“一事”。

  综上可见,行政惩罚中的一事不再罚正在我国履历了从法式法准绳到实体法准绳的变化。基于防止反复惩罚的目标和“统一现实和统一来由”的理解,最后的一事不再罚准绳更接近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但正在其后的成长中,该准绳却逐步向刑现实体法意义上的罪数理论接近,遮盖了其做为法式法准绳的意义。

  日本法上,美浓部达吉将行政行为的效力归纳综合为拘束力、公定力、施行力和确定力。此中确定力包罗形式确定力和本色确定力,前者次要束缚当事人,后者次要束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有时好像裁判判决,一旦做出后合用一事不再理的准绳,不许就统一事项再次进行审理,除非有出格的破例,不然即便过后发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妥,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监视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动行政行为。”当下,日本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获得进一步成长。盐野宏将不成变动力和本色确定力进一步区分隔来,他认为前者是指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便撤销或变动行政行为的效力,后者则更进一步,是指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甚至法院不得随便撤销或变动行政行为的效力。

  起首,虽然《行政惩罚法》仅“一事不再罚款”,但大都概念仍然认为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惩罚的一项根基准绳,而且遍及认为其泉源正在于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有学者指出,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对于曾经裁判并发生效力的案件,不得再行告状和处置。正在罗马国期间,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因此实行一事不再理的准绳。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一事不再罚做为一项行政惩罚的合用准绳,“源自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和的‘双沉惩罚准绳’,还有源自英语陈旧格言‘一罪不得两治’的美国‘一行为不贰罚’准绳”。《行政惩罚法》虽然仅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罚款问题一事不再罚,可是上,一事不再罚不该仅合用于罚款,而是一项行政惩罚的根基准绳。

  如斯一来,以“统一现实和统一来由”理解一事不再罚,我们今天所会商的持续违法、持续违法、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等都不属于其范畴,那么这一准绳的意义何正在,它事实如何的一事再罚?现实上,上述意义的一事不再罚的功能正在于防止反复惩罚。它的是统一行政机关基于统一现实和来由(根据)频频赐与惩罚,或者正在数个行政机关都具有管辖权时,当一个行政机关实施惩罚后,其他机关再次进行惩罚。《行政惩罚法》制定之前,我国行政惩罚的实施存正在诸多不完美之处,行政机关针对统一违法行为反复惩罚的现象并不稀有。一事不再罚的主要意义正表现正在反复惩罚。正在其时的学者看来,一事不再罚的意义正在于行政惩罚决定的“既决力”,保障不受频频惩罚。“行政惩罚机关针对违法行为所做的行政惩罚决定,一旦生效后即具有法令效力,不得随便变更。”为不变行律关系,遏制行政行为的随便性,当事人的权益,统一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只能惩罚一次。行政惩罚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准绳上不得以发觉新的法令根据等来由再次惩罚。一言以蔽之,外行政惩罚中,一个违法行为不克不及遭到两次的惩罚。

  第一,行政惩罚权未准确行使时,即行政惩罚存正在错误时,能够再次行使惩罚权。正在刑事诉讼中,判决的既判力并非绝对的,当判决具有现实认定确有错误、合用法令确有错误、诉讼法式违反法令等景象时,该当从头审讯。雷同地,《行政惩罚法》第75条第2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惩罚的行为,有权或者;行政机关该当认实审查,发觉有错误的,该当自动更正。因而行政惩罚确有错误时,行政机关能够撤销原惩罚决定从头惩罚。具体而言,行政行为的性要件包罗从体适格、现实有据、前提合适、法式合理、处置适当等方面,因此当行政惩罚存正在从体错误、现实不清、前提不符、违反法式、处置失当等景象时,行政机关能够再次行使惩罚权。可是,行政机关该当先撤销原行政惩罚决定或者不予惩罚决定,然后再行使惩罚权。正在中兴—沈阳贸易大厦(集团)股份无限公司诉盖州市海洋取渔业局行政惩罚案中,行政机关第一次做出的罚款1万元的惩罚决定违法,但行政机关没有撤销原行政惩罚,而是再次做出罚款25。5万元的惩罚决定,并写明施行24。5万元,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两次惩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准绳。正在代某某诉天津市某区行政惩罚案中,机关正在做出不予行政惩罚的决定后,经弥补查询拜访又发觉新的,遂赐与当事人惩罚,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该当先撤销原不予行政惩罚决定,再依法从头做出处置。

  第一,从体要素,即当事人能否不异。若是后一次惩罚中的当事人取前一次惩罚中的当事人不异或者被包含,则可能为一事,反之则不属于一事。例如正在上海金雕物流无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和市容卫生办理局行政惩罚案中,涉案地址的污染行为是由多家公司配合惹起的,法院认为分歧公司的违法行为并非一事,行政机关别离惩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需要强调的是,法人取天然人属于分歧的从体,二者的违法行为并非一事。例如正在杨陆军诉上饶市广信区治安行政惩罚案中,行政机关针对未随车配备押运员的行为,既对公司处以罚款,又对驾驶员处以行政,法院认为两个行政惩罚的当事人分歧,并非一事,行政机关的两次惩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分歧的是,个别工商户取设立个别工商户的小我并非分歧从体,个别工商户的素质是天然人而非企业组织,因此不克不及正在惩罚个别工商户后再连带惩罚设立个别工商户的小我,不然违反一事不再罚。

  其次,二者的根本分歧。一事不再罚正在良多国度被写入,成为一项准绳。《和国际公约》也同样:“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令及刑事法式被最初或宣布无罪者,不得就同几回再三予审讯或赏罚。”虽然以及国际公约中一事不再罚次要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反复惩罚,但一般认为这一准绳同样能够合用于行政惩罚。盖因一事不再罚具有更深刻的根本,它不只有帮于维律的权势巨子性和安靖性,更是卑沉和保障的根基要求。“一行为不贰罚取小我之存有间接关系,因为此准绳之存正在,人平易近得以不再持久遭到国度新的逃诉之,以及可能伴之而来之惩罚,人道始能获得,故取以认可人道为根本之要求相符。”取此相对,行政惩罚中的过罚相当源于刑法上的罪刑相顺应准绳。正在刑法中,科罚的轻沉该当取犯罪所犯和承担的刑事义务相顺应。“犯罪对公共好处的风险越大,促使人平易近犯罪的力量越强,人平易近犯罪的手段就该当越强无力。”刑法上的这一典范准绳能够进一步逃溯至上的比例准绳,因此能够认为行政惩罚中的过罚相当更素质上是中比例准绳的规范要求。

  最初,不宜认可破例。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行为能否需要正在必然刻日内进行,我法律王法公法律没有明白。可是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0条、《行政诉讼法》第46条等可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必需正在必然刻日内进行。学理上,无力概念基于法的安靖性、相信等来由,认为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行为需要正在必然刻日内进行。这一概念值得参考。对于行政惩罚而言,确定行政机关的撤销刻日确有需要,不然所有被惩罚的当事人都处于随时可能被再次惩罚的形态。正在林嵩诉龙岩市交通支队交通行政惩罚案中,行政机关正在原行政惩罚做出12年之后撤销并做出新的惩罚决定,法院裁判指呈现有的法令律例规章并无关于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时效,龙岩正在时隔近12年后撤销2008年行政惩罚决定进行自行纠错,并不形成违法。这种概念仅仅留意到单一法令中没有撤销刻日的,却轻忽了撤销刻日具有的节制惩罚权、保障当事人相信的功能和价值,应予回嘴。参照《行政惩罚法》第36条关于惩罚时效的,能够外行政惩罚中添加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刻日条目: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并从头做出行政惩罚的一般刻日为两年,涉及生命健康平安、金融平安且有风险后果的,上述刻日能够耽误至五年。

  值得留意的是,我国大都学者都认为一事不再罚来历于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可是,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是一项诉讼法准绳,它当事人对诉讼系属或者曾经判决的案件再次告状,和实体法上的罪数理论似乎并不相关。正在我国当下的刑论中,同时存正在诉讼法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理和实体法意义上的罪数理论:一事不再理反复惩罚,它取判决的既判力亲近相关,意味着除法令还有外,刑事判决生效后不得对当事人再次惩罚;实体法上的罪数理论过度惩罚,它关怀的是若何认定犯罪数量并赐与当事人恰当的科罚,并提出了纯真的一罪、包罗的一罪、科刑的一罪和并罚的数罪等理论。二者虽存正在必然联系关系,但并不不异。那么,行政惩罚中的一事不再罚事实是指法式意义上的反复惩罚,仍是指实体意义上的过度惩罚?为何我国粹者一方面认为一事不再罚来历于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一方面又自创实体法上的罪数理论来判断何为一事、何为再罚等问题?

  《行政惩罚法》制定之前,我国粹者就已指出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惩罚的一项根基准绳。1996年制定的《行政惩罚法》没有完整地一事不再罚,而仅了“一事不再罚款”。我国粹者对何为“一事”、何为“再罚”等问题展开研究。有学者指出,“一事”是指合适一个行政违法形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不法律有出格,行政从体只能赐与一个和一次惩罚。还有学者指出,判断一事不贰罚的底子路子理应从应受行政惩罚行为的形成要件入手,能够从能否存正在继续性行为、持续性行为、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等方面展开。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惩罚法》新插手了“择一沉罚”条目,有学者指出其取刑法上的想象竞合雷同,还有学者自创刑法上的罪数理论对“一事不再罚”“择一沉罚”展开研究。

  由此看来,《行政惩罚法》最后确立的一事不再罚,更多地表示出一种法式法准绳的性质。它强调行政惩罚权的一次性耗尽,雷同于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它取实体法上的持续违法、持续违法、法条竞合、想象竞归并无间接联系关系,数个行为多次违反统一法令规范或者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令规范该当若何措置,曾经超出“统一现实和来由”“统一现实和统一根据”的范围,不再是一事不再罚的范畴。

  虽然最终公布的法令删除了“统一现实和来由”“统一现实和统一根据”等表述,可是按照全国常委会法制工做委员会国度法、行室编写的材料可知,这一要求现实上仍包含于《行政惩罚法》第24条的文义之中:“一事不再罚准绳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统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统一现实和统一根据,赐与两次以上的惩罚”,该准绳的“目标正在于防止反复惩罚,表现过罚相当的法令准绳,以当事人的权益”。基于“统一现实和来由”或“统一现实和根据”来理解一事不再罚,能够发觉这一准绳的内涵是极为狭小的。行政机关若是以分歧的现实或者分歧的来由(根据)再次做出惩罚,或者以不异的现实和来由(根据)再次赐与罚款以外的行政惩罚,都不违反该准绳。当事人的数个行为持续多次违反一个法令规范(持续违法),一个行为违反数个彼此包含或者交叉的法令规范(法条竞合),一个行为违反数个本无互相联系关系的法令规范(想象竞合),都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范畴。只要正在一个违法行为只单个法令律例的一个具体社会关系时,才能强调一事不再罚,若是违反两个以上法令律例并两个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时,就能够并罚。

  现实上,法式法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理一直存正在于我国行中,表示为行政行为的本色确定力。行政惩罚做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当然具有本色确定力,该当恪守一事不再理。若是我们认可节约行政资本、维的安靖性和当事人免受反复惩罚外行政惩罚中同样具有主要意义,那么我们就必需外行政惩罚中从头恢复法式法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可是,一事不再罚不是对行政行为确定力理论的简单反复,更不是对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照搬照抄。行政惩罚分歧于一般的行政行为,更分歧于刑事诉讼,行政惩罚的一事不再罚具有本身独有的意义和内涵。

  行政惩罚具备制裁性,它是欠好处行为中的极端行为,对当事益影响较大。为了防止当事人被反复惩罚,确有需要恢复和从头确立法式法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正在21世纪初,曾有学者指出实践中行政机关基于统一现实和来由地对当事人频频惩罚的极端景象并不多见,强调法式法意义上一事不再罚似乎并无需要。然而这种概念生怕过于乐不雅,通过文中案例可知,行政机关针对统一违法行为频频惩罚的例子并不稀有。当下,行政实践中的“逐利法律”“近海捕捞法律”现象昂首,因此更有需要正在《行政惩罚法》中恢复一事不再罚准绳以防止行政机关频频立案、频频惩罚。

  行政惩罚权未准确行使、未完全行使能够激发一事不再罚的破例,可是这种破例也要遭到必然的,不然一事不再罚的意义将荡然。因而需要正在“惩罚权的一次行使”和“惩罚权的准确且完全行使”之间寻找均衡。具体而言,一事不再罚的破例需要遭到以下。

  古代罗马人基于朴实的世界不雅,将诉权看做是物质的,因此诉权也是一次性耗损的。罗马法中案件的审理大致能够分为法令审理和现实审理两个阶段。法令审理决定诉争正在法令上能否能够成立,若是讼争该当受理,案件就进入现实审理阶段,并由法院查明现实,最终做出判决。法令审理以“证讼”为起点,颠末“证讼”的讼争发生诉讼系属的结果,被告不克不及对该案件再次告状。其后罗马家进一步成长出完整的一事不再理,要求当事人对于现实审理后曾经做出判决的案件也不得再次申请审理。好像“证讼”为法令审理的起点一样,“判决”为现实审理的起点,法院做出“判决”后,当事人两边对案件不得再次告状,案件不再沉开讼争。因而有学者将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归纳综合为两个方面:当事人不得就已告状之案件于诉讼系属中再行告状,也不得就曾经判决的统一案件再行告状。

  自“一事不再罚款”条目写入《行政惩罚法》之后,学者们就测验考试对其展开教义学阐发。因为立法者删去了“统一现实和统一来由”等相关表述,这一准绳不只变得愈加笼统,并且其法式法意义正在必然程度上被。同时,跟着行政惩罚理论和实践的成长,若何判断行政违法行为个数的问题愈发主要,一事不再罚的意义也逐步扩张。学者们起头正在一事不再罚准绳之下会商持续违法、持续违法、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等实体性问题,逐步构成了“罗马法一事不再理—行政惩罚一事不再罚—罪数理论”的理解范式。

  其次,对于一事不再罚的内涵,大都学者从“何为一事”“何为再罚”两方面展开阐发。关于何为“一事”,学界存正在目标动机说、法令规范说、形成要件说等多种概念。此中具有代表性的概念为形成要件说,即“能充实满脚一次形成要件的现实就是一事(一个违法行为),能充实满脚两次(或两个)形成要件的现实为二事”。关于“何为再罚”,支流概念基于《行政惩罚法》的,遍及认为行政机关两次赐与罚款即为再罚,若是两次惩罚类型分歧,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值得留意的是,学者们理解的“再罚”,一般是指两个惩罚成果,而非两次惩罚过程。换言之,只需当事人最终只遭到一次惩罚,即不属于一事再罚。章剑生指出:“‘一次行政惩罚’是指一个惩罚成果,而不是一次惩罚权的行使。也就是说,即便颠末多次惩罚但当事人只遭到一次惩罚成果,仍然属于‘一罚’。”胡建淼也指出:“原行政惩罚撤回、撤销之后从头做出的行政惩罚不属于‘二罚’。”。

  取平易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比拟,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具有较着的特点。其一,刑事诉讼理论遍及采用狭义的一事不再理,也就是将一事不再理视为判决既判力的内容。正在,一般认为判决具有确定力,即法院做出的判决具有结局性和准据性,它包罗形式确定力和本色确定力两个方面。一事不再理取判决的本色确定力相关,它沉视于裁判的内容并宣示,曾做为其对象的诉讼意义上的犯罪不克不及再成为刑事法式和实体判决的对象。若是案件通过其他体例发生过告状穷竭的结果,那么也不克不及够再次告状,但这并非一事不再理的合用范畴。雷同地,我国刑事诉讼范畴也遍及将一事不再理取判决既判力联系正在一路。出格是正在刑事再审法式中,有学者指出“有错必纠”取一事不再理之间存正在张力,随便对曾经生效的判决启事再审法式有可能损害判决的不变性,也可能使当事人承受两次以上的逃诉。

  总而言之,一事不再罚是一项法式法准绳,它源于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曲至今天仍有主要意义。法式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取实体法上的过罚相当并不不异,前者行政机关反复惩罚,后者行政机关过度惩罚。实体法上的持续违法、持续违法、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等问题虽然十分主要,但不该放正在一事不再罚之下会商。只要外行政机关反复行使惩罚权时,才有合用一事不再罚的可能。“一事”是指上次行政惩罚决定做出时曾经确定的统一当事人的统一违法行为,“不再罚”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得频频行使惩罚权。行政机关未准确行使惩罚权或者未完全行使惩罚权时,能够认可一事不再罚的破例,可是这种破例同样该当遭到。

  认定“一事”是合用一事不再罚的首要环节。针对何为“一事”,学界曾经存正在目标动机说、法令规范说、形成要件说等多种概念,此中虽然不乏谬误的因子,但会商对象并非法式意义上一事不再罚,因此参考意义无限。一事不再罚反复惩罚,因此认定“一事”的环节正在于判断前后两次惩罚的对象能否为统一行为。具体而言,判断何为“一事”,需要考虑以下要素。

  最初,即便行政机关针对一个违法行为没有做出任何行政惩罚,也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罚准绳。一方面,统一行政机关针对一个违法行为无故频频立案、撤案,属于频频行使惩罚权,即便行政机关最终未做出任何惩罚,也违反一事不再罚。另一方面,分歧业政机关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反复立案,属于“惩罚权系属”后再次立案,同样违反一事不再罚准绳。前文已述,诉讼法上的一事不再理有广义取狭义两种理解,广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既包罗判决生效后的一事不再理也包罗诉讼系属后的一事不再理,狭义说认为一事不再理仅指判决生效后一事不再理,诉讼系属后不得再次告状属于诉讼系属效力。广义说和狭义说之间并无素质区别,二者的不同次要正在于能否将诉讼系属后不得再次告状也视为一事不再理的要求。即便采狭义说的学者也不否定诉讼系属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告状,只是认为该当将这种效力视为的诉讼系属效力。外行政惩罚中,主要的不是正在广义说取狭义说之间进行选择,而是审视上述道理能否同样可以或许成立。2021年《行政惩罚法》第25条第1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据此可知,即便行政机关尚未做出惩罚,只需违法行为曾经立案后,其他行政机关也不得就曾经“惩罚权系属”的案件再次立案,可见上述道理外行政惩罚中同样可以或许成立。行政惩罚中法式法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准绳尚未完全确立,若过度区分惩罚决定后的一事不再罚取“惩罚权系属”后的一事不再罚可能晦气于其功能阐扬,因此不妨采用广义的一事不再罚,将“惩罚权系属”后不得再次立案也视为一事不再罚的要求。

  行政惩罚中的一事不再罚最早来历于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要理解一事不再罚就必需对一事不再理及其变化进行梳理。正在此根本长进一步厘清一事不再罚取过罚相当的区别,才能精确把握一事不再罚的意义。

  《行政惩罚法》制定之前,我国立法中曾经存正在相关一事不再罚的内容。例如1990年《道运输违章惩罚(试行)》第16条:“正在一次运输过程中,统一违章行为已由一个道运输办理机关做了惩罚的,其他道运输办理机关不得反复惩罚。”统一期间,学理上也展开了对一事不再罚的会商。有学者指出,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惩罚的一项根基准绳,它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统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统一现实和统一来由,赐与两次以上的行政惩罚。还有学者留意到行政惩罚取刑事惩罚的并罚问题,指出行政惩罚取刑事惩罚的性质分歧,一事不再罚并分歧时科处行政惩罚取刑事惩罚。

  起首,二者内涵分歧。一事不再罚的内涵是不得反复惩罚,它要求行政惩罚权的一次耗尽,行政机关外行使惩罚权后再次惩罚。行政机关针对统一违法行为做出两个惩罚决定,属于典型的一事再罚,天然不被答应。行政机关针对统一违法行为虽然最终仅做出一个惩罚决定,可是数次立案、数次查询拜访,将当事人频频置于惩罚法式之中,也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罚。取此相对,过罚相当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惩罚必需以现实为根据,取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风险程度相当”,它次要关心行政惩罚取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风险程度等能否相等。只需行政机关最终赐与当事人的惩罚取违法行为之间具备平衡性,即不违反过罚相当准绳。至于行政机关历经几回惩罚勾当才告竣这一成果,并非此准绳关怀所正在。

  毫无疑问,以上研究极大扩展了一事不再罚的研究深度,对行政惩罚的理论和实践具有主要意义,可是也存正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既有研究存正在言行一致之处。一方面,既有研究遍及认为行政惩罚的一事不再罚源于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同时也认可一事不再理具有反复评价的诉讼法意义,但正在具体阐发何为一事、何为再罚时,却用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等实体论来展开,给人卯不合错误榫之感。另一方面,既有研究认为“一事”该当理解为合适一个形成要件的行为,而法条竞合、想象竞合行为恰好是形式上合适两个以至少个形成要件的行为,按照形成要件说该当理解为“多事”,但既有研究又遍及认为其属于一事,只能处以一罚或者择一沉罚,其概念现实上言行一致。

  起首,惩罚权的再次行使可能损害公共好处时,不宜认可破例。《行政惩罚法》虽然没有间接行政机关撤销行政惩罚时该当考虑能否会对公共好处形成损害,可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3款可知,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好处形成严沉损害的,不予撤销。同时《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行政行为依法该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度好处、社会公共好处形成严沉损害的,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基于法系统的融贯性可知,既然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时要考虑公共好处,法院撤销行政行为时也要考虑公共好处,那么行政机关撤销行政惩罚时也该当考虑公共好处。若是撤销行政惩罚可能损害公共好处,那么行政机关不克不及等闲撤销行政惩罚,更不克不及再次做出行政惩罚。

  正在刑事诉讼中,有学者指出广义的二沉现实包含两项要求,即法式意义上的二沉逃诉和实体意义上的二沉惩罚。实体意义上的二沉惩罚要求司法机关不克不及违反法令的对当事人进行惩罚,不只形式上不克不及冲破法令的要件和结果,并且本色上必需恪守“法条竞合只能一罚”“想象竞合择一沉罚”等根基法则。因此能够说,实体上的二沉惩罚其实是罪刑的必然要求。这同时意味着二沉惩罚并不束缚立法者,立法者将一个完整的行为为一罪并设置较沉的惩罚,仍是将其拆分为两罪并进行数罪并罚,只需其正在惩罚成果上分歧,正在实体上对当事人的影响就没有不同,天然不违反实体意义上二沉惩罚的要求。然而,这并不料味着立法者不受任何束缚,立法者该当犯为取其应遭到的科罚具备平衡性,但这并非二沉惩罚的要求,而是罪刑相顺应或曰比例准绳的要求。取此相对,法式意义上的二沉逃诉要求查察机关、司法机关不克不及将当事人频频置于刑事逃诉法式之中,更不克不及反复惩罚。正在诉讼系属之后,不克不及就统一犯为再行告状,正在法院做出结局裁判之后,不克不及针对统一行为再次量刑。这一准绳不只束缚查察机关、司法机关,同时也束缚立法机关。换言之,若是立法者不合理地设置再审事由、判决的安靖性,同样违反二沉逃诉的准绳。

  其次,行政机关针对一个违法行为最终仅做出一个行政惩罚,也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罚准绳。实践中经常存正在以下景象,行政机关立案后撤案或者做出不予惩罚决定,但其后认为不予惩罚不妥因此再次立案并最终做出惩罚,或者行政机关曾经做出惩罚决定,但其后撤销原行政惩罚再次立案、查询拜访。这时行政机关虽然多次行使惩罚权,但当事人最终遭到的行政惩罚仅有一个,行政机关能否违反“不再罚”的要求?前文已述,学界无力概念认为“一次行政惩罚”是指一个惩罚成果,而不是一次惩罚权的行使,只需最终当事人只遭到一次惩罚,既不属于再罚。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支撑这种概念,例如正在唐俊诉湘潭市岳塘区城市办理和行政法律局行政惩罚案中,针对行政机关频频撤案立案的行为,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对该案的处置虽然存正在“频频挫折”的景象,但因为其前几回的行政行为均未最终构成可现实施行的惩罚决定,故不违反“一事不贰罚”准绳。可是这种概念值得回嘴。刑事诉讼中,非论是有罪仍是无罪判决,一事不再理要求做出发生法令效力的判决后不得对统一行为再启动新的法式。行政惩罚中,行政机关针对一个违法行为频频行使惩罚权但最终仅做出一个惩罚,虽然从实体法视角来看并无不当,但从法式法视角来看,“法式便是惩罚”,惩罚权行使过程中当事益遭到的以及当事人所破费的时间、人力、经济等成本本身就形成一种现实上的赏罚。因此即便当事人最终只遭到一个惩罚,行政机关无故频频行使惩罚权的行为也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罚。

  第二,既有研究逐步轻忽了一事不再罚做为法式法准绳的意义。前文已述,基于“统一现实和统一来由”来理解一事不再罚,这一准绳取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等实体问题无涉,更多地表示出一种法式法准绳的性质。可是正在其后的成长中,一事不再罚逐步改变为一个指点若何判断行政违法行为个数的准绳,并起头接收刑法上的罪数理论予以展开,其本来的法式法意义反而被轻忽。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概念指出,从一事不再罚的渊源来说,其发生于司法中的法式性准绳,但从当前一事不再罚准绳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实体性准绳。虽然仍有一些学者留意到一事不再罚具有避免双沉逃诉的意义,但这种意义并未获得充实展开,更未发生主要影响。也有一些学者正在跟尾视野下阐发一事不再罚时提到该准绳具有反复惩罚的法式性意义,可是仍然无法撼动一事不再罚向实体性准绳改变的现状。

  其二,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逐步具备保障的主要意义,成为一项主要的准绳。正在,一事不再理最后强调国度刑事裁判权的和法院裁判的权势巨子结果,可是正在第二次世界大和竣事后,一事不再理成为一项准绳,起头具有保障当事人免受反复惩罚的主要意义。它不只否决双沉科罚,并且否决就统一行为两次逃诉法式,要求刑事诉讼遵照所谓的“一次性刑事逃诉”。一事不再理一方面具有客不雅防御权的属性,能够避免小我之行为遭到国度多次惩罚,另一方面具有客不雅法式规范的属性,能够确定科罚法式及刑事审讯权之形成。取此雷同,英美法系正在承继罗马法一事不再理的根本上成长出双沉的根基准绳。美国联邦第五批改案,任何人不得因统一犯为而两次蒙受生命或身体的风险。这一准绳自始就将沉点放正在保障之上,愈加强调对当事人的。它不只不答应查察官随便策动再审,并且不答应查察官对一审法院所做的无罪判决提起上诉,因此也有学者将其称为绝对的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取双沉虽然有一些不同,但一般认为二者的根基及其得以确立的是相通的。

  例如正在上海鑫晶山建材开辟无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局行政惩罚案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堆放固体废料、发生臭气的行为只进行一次立案、做出一次行政惩罚决定,虽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正在实体上该当被评价为一个行为仍是多个行为值得会商,可是无论行政机关合用《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惩罚仍是合用《固体废料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惩罚,都只涉及实体意义上行政违法行为个数判断的问题,取一事不再罚无关。反之,正在焦志刚诉和平治安办理惩罚决定行政胶葛案中,行政机关正在对当事人妨碍公事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惩罚后,先后两次撤销本来的惩罚决定并再次做出惩罚,虽然其最终做出的治安15日的行政惩罚没有违反其时的《治安办理惩罚条例》,但其频频行使惩罚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式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准绳。

  我国粹者认为行政惩罚中的一事不再罚来历于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但却将其取实体法上判断行政违法行为个数的理论(罪数理论)混合正在一路。其实,后者的目标正在于精确评价违法行为的个数并对其科处得当的惩罚,本色上是过罚相当的要求。法式上的反复惩罚和实体上的过度惩罚并不不异,响应地,一事不再罚和过罚相当也存正在差别。

  我国行政惩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履历了从法式法准绳到实体法准绳的变化,由此形成理解上的坚苦取合用中的难题。一事不再罚是一项法式法准绳,最早源自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它具有的地位和价值,不该将其取实体法上的过罚相当准绳、行政违法行为个数判断理论等混合。基于节约行政资本、维的安靖性和当事人免受反复惩罚的考量,该当外行政惩罚中从头恢复法式法上的一事不再罚。这一准绳的合用前提是行政机关频频行使惩罚权,“一事”是指上次行政惩罚决定做出时曾经确定的统一当事人的统一违法行为,“不再罚”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得频频行使惩罚权。行政机关未准确行使惩罚权或者未完全行使惩罚权时,能够认可一事不再罚的破例,可是这种破例同样要遭到公共好处、晦气变动和撤销刻日的。

  综上可知,一事不再理正在罗马法中降生,其后一曲存正在于诉讼和行政之中。但无论是正在诉讼法中仍是行中,一事不再理都是一项法式法意义上的准绳。正在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的意义正在于诉权的一次耗尽,它有益于司法裁判的权势巨子、保障诉讼经济、维的安靖性,正在刑事诉讼中还额外具有保障的主要意义。外行中,一事不再理取行政行为简直定力亲近相关,它行政机关肆意撤销或者改变行政行为,同样具有节约行政资本、避免矛盾决定、维的安靖性的主要感化。

  起首,行政机关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做出两个以上行政惩罚,必然违反一事不再罚准绳。一方面,统一行政机关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先后做出两次惩罚,当然违反“不再罚”的要求。例如正在赵军诉齐河县分析行政法律局城乡扶植行政惩罚案中,针对赵军未打点扶植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的行为,齐河县分析行政法律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于2017年3月2日做出责令期限拆除和罚款的行政惩罚,其后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于2020年6月1日做出责令期限拆除的行政惩罚,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对统一违法行为反复做出惩罚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准绳,后一次行政惩罚应予撤销。另一方面,分歧业政机关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先后做出两次惩罚,也违反“不再罚”的要求。正在许昌将来房地产开辟无限公司诉许昌市城市分析法律局行政惩罚案中,许昌市住房和城乡扶植局对当事人的违法扶植行为做出许建罚决字〔2017〕第21号行政惩罚决定,正在上述惩罚决定未被撤销的环境下,许昌市城市分析法律局针对统一行为再次做出许综罚决字〔2017〕第1—004号行政惩罚决定,法院裁判指出两个行政机关对统一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准绳。

  《行政惩罚法》制定之际,一事不再罚能否该当写入以及若何写入该法,成为一个核心问题。不得以统一现实和来由,赐与两次以上的惩罚。”《行政惩罚法》(收罗看法稿)第10条曾:“对违法当事人的统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统一现实和统一根据,赐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最终公布的1996年《行政惩罚法》将一事不再罚确定下来,但却删去了“统一现实和来由”“统一现实和统一根据”等相关表述,而且将一事不再罚限缩至“一事不再罚款”。该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统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赐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

  一事不再罚要求行政惩罚权的一次性耗尽,可是行政机关若是没有准确评价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完全评价违法行为,则能够正在破例环境下再次惩罚权。正在刑事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罚取案件实体之间存正在必然的张力,判决的既判力同样存正在破例。行政惩罚取刑事惩罚雷同而又分歧,因此行政惩罚中一事不再罚的破例既取刑事诉讼有雷同之处,也有本人的特点。

  其次,惩罚权的再次行使可能导致当事人蒙受更严沉的惩罚时,不宜认可破例。正在域外国度刑事诉讼理论中,再审准绳上只能是为被人的好处而策动,晦气于被人的再审被严酷以至。可惜的是,正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基于“有错必纠”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并未做出上述。可是学理上,无力学说认为该当对再审的从体、时间、前提等问题予以优化,晦气于被人的再审。行政惩罚中也有需要确立这一法则。按照《行政诉讼法》第77条可知,除非存正在短长关系人同为被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景象,不然判决变动时不得加沉被告的权利或者减损被告的权益。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法院做出撤销并沉做判决后,行政机关从头做出行政行为时同样该当遭到晦气变动的。为了连结法系统的融贯性,该当认可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惩罚而且再次惩罚时也该当遭到晦气变动的。若是惩罚权的再次行使可能导致当事人蒙受更严沉的惩罚,则不宜认可一事不再罚的破例。

  正在我国,确定力同样是行政行为效力的主要内容。新中国第一本行教科书中曾经包含确定力的相关内容。教材指出,确定力包罗对简直定力和对行政机关简直定力。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办法的内容一经决定当前,即为最终的决定,行政机关不得肆意更改其内容,这是对行政机关简直定力”。正在第二本行教科书中同样能够看到雷同内容。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已确定的行政法律行为,非经法式,行政机关也不得随便改变”。当下,行政中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获得进一步成长。通说认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施行力。此中,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做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肆意改变的效力,它包罗形式确定力和本色确定力。“本色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从体不得肆意改变本人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然应承担响应的法令义务。”。

  最初,行起头自创刑法中的罪数理论来阐发一事不再罚。朱新力以形成要件说注释“一事”,但他同时指出,理论上的判断尺度和一事取多事的具体揣度是两个分歧层面的问题,能够从纯真一事、一事和处断一事等方面临一事不再罚展开阐发。熊樟林的概念愈加完全,他指出该当以形成要件的个数为判断尺度来阐发一事不再罚,理当一个形成要件的单一行为包罗纯粹的一个天然行为、形成要件中的持续行为、天然行为的前后行为、典型性行为、选择性形成要件、继续性行为等,理当多个形成要件的单一行为包罗法条竞合行为和想象竞合行为。对于《行政惩罚法》新增的“择一沉罚”,刘连泰指出“择一沉罚”的取刑中的想象竞合颇为类似,行政能够自创刑的相关理论建构行政惩罚法上的择一沉罚法则。

  上述概念对于理解行政惩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具有参考意义。行政惩罚中同样包含反复惩罚和过度惩罚两项要求,当我们恍惚地利用“一事不再罚”这一表述时,有时是正在强调法式上的一事不再罚,有时是正在强调实体上的过罚相当。例如正在李某诉某市交通办理局某交通支队某大队、某区人平易近行政惩罚案中,行政机关将当事人持续违法泊车的行为认定为两个违法行为,而且赐与两次惩罚,法院裁判认为这一做法并不违反过罚相当准绳,并非一事再罚。该案中,法院将一事不再罚理解为实体上的过度惩罚,其裁判思是行政惩罚没有违反过罚相当准绳,因此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而正在潘某英诉某区行政查察监视案中,行政机关针对潘某英的统一个他人的行为,别离于2014年1月15日和2014年6月20日做出内容、文号完全不异的行政惩罚决定书,查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做法属一事反复惩罚,法式违法。该案中,查察机关将一事不再罚理解为法式上的反复惩罚,其思是行政机关正在法式上频频行使惩罚权,因此违反一事不再罚。广义上恍惚的“一事不再罚”包含法式上的一事不再罚取实体上的过罚相当两项准绳,但二者并不不异。

  行政诉讼理论中的一事不再理同样存正在广义取狭义两种理解。其一,广义的一事不再理包罗诉讼系属效力和既判力两层寄义。有学者指出,诉讼系属中的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属于合用一事不再理准绳的焦点范畴,当事人不得就已告状之案件于诉讼系属中再行告状,也不得就曾经判决的统一案件再行告状。还有学者虽然正在形式上区分诉讼系属效力和既判力之消沉感化(一事不再理),但同时指出正在反复告状的问题上不宜过度区分二者。“我国的律例范尚未明白引入诉讼系属取既判力理论,若过度强调诉讼系属阶段取既判力发生后阶段之反复告状行为的差同性,则恐难实现预期结果。”其二,狭义的一事不再理仅指判决的既判力。有概念锐意区分了诉讼系属取一事不再理,认为反复告状的理论按照一方面来自“诉讼拘束”理论,另一方面来自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取诉讼系属分歧,其目标正在于避免对统一事务反复审讯,形成前后判决之矛盾及诉讼之不经济。行政诉讼判决具有既判力,既判力的积极结果表示为形成要件效力,消沉结果即为一事不再理。

  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对后续的诉讼论发生主要影响,不外因为分歧期间、分歧类型的诉讼正在目标取构制上不完全不异,一事不再理也发生了必然的变化。正在法系国度平易近事诉讼理论中,随实正在体法取法式法的逐步分手以及诉讼论的不竭成长,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既判力逐步分手。一事不再理被认为是判决既判力的一种结果,只要正在前诉判决确定后,才发生对后诉的一事不再理结果。而当事人对于前诉判决尚未做出的案件,以不异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再次提告状讼时,凡是以前诉曾经诉讼系属为由驳回后诉。如斯一来,一事不再理的内涵改变为当事人正在判决确定之后再次告状,而诉讼系属后再次告状则被认为是诉讼系属的效力,而非一事不再理。正在我国平易近事诉讼中,同样能够看到关于一事不再理的两种理解,广义的一事不再理包罗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既判力两部门内容,一方面要求诉讼系属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告状,另一方面要求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对判决的内容予以争论。而狭义的一事不再理仅取判决既判力相关,不包罗诉讼系属效力的内容。